意义:
1.就业是民生之本,对整个社会生产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就业使得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3.劳动者通过就业取得报酬,从而获得生活来源,使社会劳动力能够不断再生产。
4.劳动者的就业,有利于其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丰富精神生活,提高人的境界,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5.就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
6.就业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措施:
1.通过大力发展经济促进就业。
2.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改善就业结构和创业环境。
3.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发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积极自主创业。
4.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5.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终身学习观念。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不满16周岁不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就业。
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
如《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
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
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
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力,让劳动者劳动是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我国是按劳分配的社会,让劳动者劳动是让公民获得合理合法收入的途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意义重大。
我国有12亿多人口,就业问题比任何一个国家都繁重,都复杂,都更紧迫。
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好就业问题,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但是也要看到,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
这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