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问题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根据1996年8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因此,企业之间相互办理借贷行为时违反法律规定的。
企业间的借贷,一般不通过应收、应付账款来核算。
应收账款一般核算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其他业务的往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