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正义,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必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全面认识和理解社会公正问题。
关于社会公德的特点的基本介绍如下:
1.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在每一个社会都被看做是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进行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遵守社会公德,是对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之上还有许多更高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社会公德水平的高低又昭示着一个社会道德风气好坏的程度;
2.全民性,社会公德是社会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最广泛的群众性和适用范围,在同一社会中,任何社会成员不管属于哪个阶级或从事何种职业,对于社会公共生活的简单规则,都必须遵守,否则就要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国家、社会团体、机关单位有时甚至可以以国家权力或行政权力、经济权力予以干预;
3.相对稳定性,社会公德作为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在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是人类世世代代调整公共生活中最一般关系的经验的结晶,这种最一般的关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形态里都存在着,因而,调整这种关系的社会公德在历史上比起其他各种道德分支来,具有更多地稳定性,而且社会公德总是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保存和发扬其进步的、合理的方面,剔除其落后的、不合理的部分;
4.简明性,社会公德大多是生活经验的积累和风俗习惯的提炼,往往不需要做更多的说明就能被人们理解;
5.渗透性,社会公德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它作为调节公共生活的准则,包含着非常广泛的内容,诸如遵守公共秩序,保持公共卫生,敬老爱幼,尊师爱生,言而有信,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礼貌待人,互相谦让,济困扶危,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
社会公示是已经作出决定,再听取社会反映,决定在前,公示在后,是上情下达的一种途径。
听证会是决策前的调研。
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某个具体问题集思广益,在此基础上做决策。
听证在前,决策在后,是社会公共事物听取民意,进行协商的制度。
它们都是民主公共政策的一部分,但由于途径的不同,声音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存在着差异。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