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培养联系人:申请入党人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选派一至两名思想水平比较高、有一定党内生活经验、对其了解的正式党员担任其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帮助教育。
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期间,党组织有计划地、系统地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规定的教育内容。
学习的形式主要有:举行系列讲座,定期进行讲授;举办短期培训班,集中进行培训。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在培养教育期间,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预备党员宣誓大会、优秀党员表彰大会,以及党内其他有关活动,使他们直接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接受党的生活的熏陶,增强党的观念。
交任务压担子:党组织根据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分配给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或交给他们一些较艰巨的任务,在他们完成交给的任务中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在实践中得到锻炼提高。
党章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党要管党,是党一贯坚持的原则。
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每个党员的神圣义务,也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1.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2.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3.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