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休手续分为两种情况:一、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本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办理。
手续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持职工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将审批后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二、个人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个人存档所在机构的经办人员办理。
办理手续同单位退休人员一样。
办完退休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提供《退休人员申请表》2张、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个体参保在社保局提取个人档案,企业员工在就业局提取个人档案。
把个人档案和准备的材料一并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养老保险股审核,审核通过后,人社部门会告知当事人等社保机构的通知;审核通不过,需要个人去补充有关资料。
审核通过后,社保机构会通知本人结算待遇,此时会询问当事人是否补缴近期的参保费用,若愿意补缴,应准备好个人需要补缴的费用。
在社保机构结算退休待遇的时候,会按下个人的手印,表示个人已经知晓退休待遇有关情况,并且没有异议。
而后每年一次的年检,可以在当地进行,也可以在异地进行。
在社保机构结算完待遇后,拿着个人的待遇结算单到人社局的养老保险股办理退休证。
补偿:
1.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2.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再加上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3.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 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 个月工资。
领取程序 :
1.职工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通知社会保险科;
2.社会保险科凭医院死亡或火葬有效证明进行登记,根据规定核算丧葬费,抚恤金,出具领取丧葬费,抚恤金通知单;
3.去世职工家属持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领取丧葬费,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