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单和发票丢失是能补办的,保险公司留有保险单副本和发票业务联,系统中也保留着客户的保单信息,客户如遗失保单和发票,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打印保单抄件、复印保单副本、复印发票业务联,证明保险合同和缴费行为的真实性;机动车辆保险即汽车保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即车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简单来说,发票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
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2.第一交强险:是针对于本车以外的损失,在车主有责的时候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财产2000,医疗10000,死亡伤残11万。
其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驾驶员座位险、盗抢险、玻破险、划痕险、针对与盗抢、玻破、划痕是附加险种。
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包括的内容有: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