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组织,应有包括执掌决策、执行和监督功能在内的健全的领导体制和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决策的职能只能由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履行。
2、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
由于投资者的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又具有一定的决策权。
公司董事会由39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它、或者其它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根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优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如国家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是唯五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
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
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缺点: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
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的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