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如下: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功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1.要在经过登记的宗教场所传教;
2.要有宗教团体认定,政府备案的宗教人员主持。
法律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1.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