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下列规定休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独生子女的产假为105天,如果属于晚婚晚育,可以得到产假135天,放环假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