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执行法官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2.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3.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4.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应为预算执行率定义,其定义为:政府为掌握计划执行效率,于计划执行前,将计划核定经费按季或按月分配预定执行数,并于执行过程中,计算经费实际核销数、已估验尚未付款或已施作尚未付款、依合约扣留之保留数、计划结余数加总合计值与按季或按月分配累计数值之比值百分比。
当百分比愈高,显示计划执行率越佳;反之,则越差。
当百分比越高,显示计划执行效率越佳;反之,则越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