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一果,是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只要具体行为对最终的结果事实上起作用,那么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有条件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法。
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
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
3.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人至10人,照片为5张至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