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放款,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其明显的特点是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
其活期存款构成货币供给或交换媒介的重要部分,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源泉。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有三类: 第一类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目前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第二类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有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12家。
第三类是城市合作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而成的,是股份制性质的。
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共有18家城市合作银行挂牌营业。
商业银行存在的意义:
调节经济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比例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
2.创造信用。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
3.充当信用中介。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4.充当支付中介。
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
5.提供金融服务。
1.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2.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3.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4.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6.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