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赃贿狼籍”。
出自:《陈书蔡景历传》:“天嘉之世,赃贿狼藉,圣恩录用,许以更鸣,裂壤崇阶,不远斯复。
”
2.赃盈恶贯:指贪赃甚多,罪恶滔天。
出自:宋,周密《齐东野洪君畴》:“甚而台省之胥,赃盈恶贯,以置典宪,亦曰:‘为内侍泄冤也。
’”
3.赃心烂肺:形容心肠肮脏卑劣。
出自:曹雪芹《红楼梦》第63回:“那样赃心烂肺的,爱管闲事嚼舌头的人,吵嚷到那府里去,背地嚼舌,说咱们这边混帐。
”
4.赃官污吏:犹指贪官污吏。
出自:施耐庵《水浒传》第六二回:“谁知被赃官污吏,淫妇奸夫,通情陷害,监在死囚牢里。
“
5.赃污狼籍:指贪污受贿,行为不检,名声败坏。
出自:元,黄氏《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故事刘公神道碑》:“要束木之党八人为道州路总管,败政害民,赃污狼籍。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所谓赃物是指以偷盗抢夺或者强盗等行为所夺取之物。
民法上之赃物,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而言,范围应较刑法上的赃物更为狭窄。
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既然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受让人来说,并不知道该物为赃物,因此,为了维护受让人的合法利益,赃物也应适用善意取得。
否定说认为,在社会利益中存在公法利益和私法利益的保护。
公法利益的保护应优于私法利益的保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因具体情况不同,赃物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
赃物为金钱或无记名证券的,应允许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这是由于金钱和无记名证券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金钱和无记名证券与一般动产不同,在法律性质上,谁持有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不论其来源如何,持有人被认为是权利人,应享有金钱和无记名证券有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