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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七日,能否延长至三十日
时间:2025-06-09 00:11:16
答案

刑事拘留七日,能延长至三十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24小时的讯问材料必须在看守所吗
答案

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24小时内的讯问材料不是必须在看守所做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但也可继续羁押在公安机关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3.所以,如果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没有立即送看守所,而是继续羁押在公安机关的,则在拘留后的24小时候内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而不是必须要在看守所。

刑事拘留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员家属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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