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强调,对发现的警车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认真登记、如实上报,不得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私自消化。
对路面督察发现和非现场执法设备抓拍的警车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律录入系统,不得变通处理,对驾驶人一律按规定予以记分。
同时,省、市督察部门要配合交警部门随时处理疑难棘手问题,对公安机关内部发生对抗执法检查的,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
此外,交警部门在专项督察结束后,要把警车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形成警车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