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