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Ⅰ类包装: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Ⅲ类包装:货物具有小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2.包装类别的划分,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危险货物的不同类项及有关的定量值,确定其包装类别,但各类中性质特殊的货物其包装类可另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项。
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 。
易燃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
毒害品,指进入人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放射性物品,它属于危险化学品。
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