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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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增值税起征点。
3.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至500元。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外购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由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产生销项税额,因此,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