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不能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之五。
即年末坏账准备金的余额,应该控制在百分之五以内。
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是指纳税人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核销其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
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缩减坏帐准备金。
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当记入“累计折旧”科目,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应提的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之五,一般都是在年末计提的并将坏账准备金的余额控制在百分之五以内,年底超过规定比例的要冲回管理费用。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
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