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冢中枯骨”一词与袁术有关。
“冢中枯骨”出处:三国时,董承约刘备等立盟除曹,刘备恐曹操生疑,每天浇水种豆;曹操闻知后,约刘备青梅煮酒论英雄,当谈及袁术时,曹操评价其为冢中枯骨。
《三国志》记载原句为袁公路,岂忧国忘家者邪,冢中枯骨,何足介意。
袁术,生年不详,卒于公元199年,字公路,汝南汝阳人,袁逢之嫡次子,袁基、袁绍之弟。
初为虎贲中郎将,董卓进京后以袁术为后将军,袁术因畏祸而出奔南阳。
初平元年与袁绍、曹操等同时起兵,共讨董卓。
建安二年称帝,建号仲氏 ,此后奢侈荒淫,横征暴敛,先后为吕布、曹操所破,元气大伤,后于建安四年呕血而死。
冢读音为zhǒng,基本字义为:1、坟墓:古冢 ,荒冢 ,衣冠冢, 青冢 ,丛冢。
2、冢子:长子;冢嗣,嫡长子 ;冢妇,嫡长子的妻子; 冢息,长子。
3、大冢:大君,对列国君主的敬称; 冢祀,帝王在宗庙举行的大祭礼。
4、山顶。
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
1.刑讯逼供首当其冲:简单的将其原则化、固定化,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取舍,盲目地舍弃案件的关键证据,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会导致放纵犯罪的情况发生。
2.不顾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由于没有第一时间收集固定,往往导致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不可逆转的灭失。
公安机关作为第一时间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预防措施:
1.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
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2.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