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税2004的1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照上面相关规定,单位组织职工的旅游费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3.旅游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的福利费中”或“应付福利费”科目。
单位组织出去旅游,做为一名领队的注意事项:
1.领队应具有有影响力、号召力以及组织能力,领队的任务和职责是人员召集、食宿安排、与旅游公司的沟通和交涉、秩序维护及其他事项。
2.团队中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一名组长随时协助领队管理好自己的组员。
3.领队应编制参与外出员工的通讯录,以便外出期间的沟通与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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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队在外出前请查询目的地天气及温度状况,以便做好相应准备。
5.外出期间务必记住集合时间、地点及所乘巴士车号,万一脱离队伍,请回集中地点等候领队寻找。
6.旅途当中严禁单独活动,即使离开队伍也要二人以上同去,晚上自由活动和外出购物时须结伴而行,离开酒店自由活动期间须向组长报告去向,请离开酒店的人员务必在12 点以前回到酒店休息,以免影响第二天的行程。
1.若是以企业名义为单位职工发放福利,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单位组织职工出去旅游的费用应属于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非现金形式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的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2.若是以工会名义组织单位职工搞活动,发生旅游的费用应使用企业拨缴给工会的工会经费,而不能直接计入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
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只能企业提取并拨缴给工会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单位组织职工出去旅游的费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