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抄袭有两个标准:
1.被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2.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抄袭是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
剽窃是指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语而说不出来源。
剽窃是行为人将他人作品全部或者部分当作自己作品发表,而抄袭是行为人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侵权程度不同:剽窃比抄袭更加严重,情节严重的剽窃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目前没有法律对“抄袭”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实务中会引用国家版权局的“权司[1999]第6号”对抄袭行为的答复中的相关内容。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
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