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四种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的意义: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1.消费型的保险,比如1年期意外险,合同限期届满后自然终止;
2.重疾保险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在完全履行赔付义务后,合同就终止了;
3.财产保险中,标的在特定情况下发生部分损失,导致标的状态和风险改变了,那原有的合同是可以终止的。
1.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根据保险的保障性和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危险活动中发生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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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根据危险的破坏性和被保险人转移危险、分散损失的目的确定的,换句话说,可保利益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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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根据保险人对投保的风险有选择地接受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对损失原因的认识,正确确定保险责任,建立处理保险理赔争议的基础,及时进行补偿。
4.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根据保险职能确定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损失补偿数额,防止保险中出现投机行为,避免被保险人取得额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