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交通违章罚单的15天内,到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罚款,超过15天没有处理的,将每天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证驾驶摩托车,将被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介绍如下: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3.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
5.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7.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
9.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扣留机动车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办法定证件外,还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
例如,驾驶人无证驾驶的处罚、没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等。
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了相应的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不得继续进行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