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顺序进行。
一项安排或处置须经相关者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设定和实施的制度。
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宣布听证会纪律。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对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等是否到场,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行政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申辩,并提交证据。
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 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行政调查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展开辩论。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进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