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但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改姓手续办理:
1.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2.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1.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