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2.商家将购买过商品的用户信息,以各种形式公布或给到其他经营者或者网站。
3.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4.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1998年机构改革后,原来具有公务员或者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人员分流到事业单位,这种人员属于机关分流人员。
这次人员分流安排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调整和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和基层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尽量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