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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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3.甲指分包的存在形式就是实际上的甲方直接发包,但操作上却是按照甲方指定分包的方式执行的;
4.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现行的建筑承包形态一般是由承担工程主体建设的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而工程其它分部、分项工程,例如机电、幕墙、精装修等,则由业主方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即是社会广泛定义下的甲指分包,分包合同的签订一般是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对各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也由业主直接支付,此种模式既不等同于施工总承包模式,亦不等同于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更像是两者结合的产物,但又弱化了总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地位。
1。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组申报其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及分包合同,请项目监理组审查。
2。
如发现所报的分包单位资质资料有伪造不实情况,或在实际工作中认为分包单位不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可提出辞退分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应予执行。
3。
未经项目监理组审核同意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
分包单位资质审核程序见附录一《分包单位资质审核程序》。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言,转包、分包及劳务分包这三个概念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与分包是两个既有相似又有区别的概念。
其中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