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2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收容教育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场所为收容教育所。
收容教育办法中没有关于保释的规定:
1.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给予表扬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
但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2.遇有家属患严重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后,经所长批准,可以离所。
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3.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
如果符合申请保释的条件是可以保出来的。
申请保释的条件是:
1.被申请保释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被申请保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收容教育是指根据国务院,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