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公、私罪,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另一种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
2、自首原则,一是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叫做自新。
3、类推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4、化外人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唐宋时期科举制度的发展演变:唐承隋制,又有很大发展。
除隋朝四科之外,又增加明法、明书、明算三科;俊士、秀才科不久被废,明法、明书、明算科均为录用专门人才而设,因此唐代贡举科目主要是进士、明经两科。
宋朝实行的科举制度中,设立的考试科目也很多,主要有进士科、制科、词科等,此外还有明经、三史、明法、童子、武举以及“三舍法”取士等等。
宋代的科举制度大体上沿袭了唐代的基本体制,但仍然在某些规则和细节上做了一些调整。
唐代以来,科举制度基本上是一年一科,遇上特殊情况,也有几年一科。
宋初的科举时间更是混乱,到宋英宗时期,科举考试被定为 “礼部三岁一贡举”,每逢辰、未、戌、丑年举行,之后的元、明、清历代也沿用此规则。
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影响:
1.承前启后,为大宋、大明、大清所直接继承,继往开来。
2.超越了国界,朝鲜、日本、越南制定的法律都参考了唐律且对其产生了重大影响,具有世界意义。
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2.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