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十五日内,驾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学习。
结束后领取学习单,凭学习单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当所有考试通过即可恢复使用。
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的,驾驶人应当在处罚通知15日内去车管所或交警队接受处罚,参加学习,并考试相关科目,通过后可恢复驾驶证。
逾期不处理,车管所将公告停止其驾驶资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如果您的驾驶证让别人使用,容易造成您的个人信息泄露,请及时联系客服处理,或者到当地车主俱乐部和分公司反馈此情况,会有专人协助您处理。
到指定地点处理问题请您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单(保单齐全)符合提现的银行卡等资料。
没有相关资料无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