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