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权: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其某种利益需求的权利;
2.参与权:依法享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了解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
4.受保护权: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有请求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
5.收益权: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获得现实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权利;
6.受平等对待权:受到行政主体平等对待的权利;
7.抵制违法行为权: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而抵抗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行政行为的权利;
8.行政监督权:指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堵塞漏洞,加强惩处力度;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养成;形成自查自省与内部监督合力;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多进行调查走访,广泛搜集信息;实事求是,实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是行政监督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1.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2.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现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4.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