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即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通过汇算清缴,用全年应交所得税减去已预交税额,得到的数额如果是正数,代表企业应补缴税额,分录如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所得税。
1.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应税收入额与应税所得率的乘积。
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若经营多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
二、申报期限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表内信息栏: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