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界定:
1.注册内容是否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
2.注册手段是否正当;
3.注册内容他人是否已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