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的工作: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法制部门的工作:
1.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
2.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3.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4.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
5.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6.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7.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8.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9.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10.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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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监察证通常只有一种,即监察机关行政监察证。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监察活动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纪律制裁;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励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进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洁高效地工作,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
监院古代又称监寺、院主、主首,其职责为总揽寺院庶务,号住持右臂,他名义上只是库房负责人,其职权又超出库房之外。
库房总管僧众生活和佛事的必需品,如粮食、物品、法器、香烛等,还管理山林、田庄和殿堂、房舍的修缮。
典座是斋堂的负责人。
典座之职,主大众斋粥,运用道心,随时改变,令大众受用安乐,亦不得枉费常住斋料。
及点检厨中,不得乱有抛撒。
选拣局次行者,能者当之,行令不得太严,严则扰众。
不宜太缓,缓则失职。
造食之时,须亲自照管,自然精洁。
如打物料并斋粥味数,并预先与库司知事商量。
如合系监院、直岁、库主所管,同共商量即可,并不须侵权乱职。
这是八大执事中最苦最累的僧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