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
3.防卫动机,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何种动机,例如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还是保护本人利益,显然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
1.防卫认识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而防卫意志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2.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3.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图的一个因素,是行为人对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主观认识。
防卫认识是对当时防卫情况的反映,是产生防卫意图的前提。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其概念是随正当防卫历史发展提出的,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
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案例:被告人温宗州,男,22岁,安徽省巢湖市人,饮食个体户,住在江苏省南京市尚书里48号,1997年9月25日被逮捕。
1997年8月24日清晨6时许,被害人余慈勇及孙强波、曹宗玉三人,到南京市尚书巷48号被告人温宗州所开的缘房包子店,由孙强波买了6只烧卖,未付钱即离开。
温宗州上前索要烧卖钱,遭到拒绝。
余慈勇把腰间别的单刃尖刀亮出来,并扬言要用刀捅人。
余慈勇一伙还将温宗州硬往瑞金路方向推,温宗州不从,其店里的帮工杨春、高龙锐跑出来,双方发生争执和扭打。
余慈勇将腰间的单刃尖刀拔出来,对温宗州进行威胁。
温宗州即上前夺刀,刀被抢落在地,后被温宗州抢到手,即向余慈勇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又朝孙强波身上刺了一刀,致使余慈勇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