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
区级劳动保障部门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
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一、领取失业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
2.个人非自愿失业,开除符合规定;
3.60日内办理了失业手续。
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拿着单位的离职证明、身份证去交社保的社保中心办理。
二、失业保险的缴纳情况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
也可以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下的失业金情况。
三、失业金的给付标准各省条例有所不同,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