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学校管理职责的尽职情况而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若已在公告张贴和可视范围内尽职管理,则无需承担责任。
1.教育过程开始于一个人的出生并持续终身,对人产生持久而深刻的变化;
2.教育的社会功能是为国家的发展培养人才,服务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
3.教育的最深远功能是影响文化发展,教育不仅要传递文化,还要满足文化本身延续和更新的要求;
4.接受教育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但其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做人,然后才是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