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是我国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的劳动法律用语。
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
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
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1.按照脑力和体力标准,工作可分为脑力工作和体力工作。
前者主要是运用智力完成工作内容的工作,包括组织管理性工作和业务实施性工作。
组织管理性工作具体包含组织、领导、管理单位人事、财务等内容,一般都是具有职权性质的工作;业务实施性工作则是不负责组织管理而是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凭借专业技能或智力完成其岗位工作任务的工作。
体力工作是以体力劳动为主,运用体力来完成工作内容的工作。
2.以是否担任领导职务为标准,工作可分为领导工作和非领导工作。
前者主要是指担任一定的官衔、官职的人员,在其领导职务的范围内享有管理、调配、处理、处置财产等职权。
后者是指没有领导职位或不处于领导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3.按是否以财产或者主要涉及财产作为工作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直接以财产作为内容或对象的工作和不直接以财产为工作内容或对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