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start;">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部门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
<p style="text-align:start;">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p style="text-align:start;">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一级(最高级):宪法。
第二级:法律。
第三级:行政法规。
第四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
第五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从上可以看出,法律法规效力等级一般是根据制定该法律法规的机关的等级地位来确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的地位等级越高该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一般也就越高,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的地位等级越低该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一般也就越低,另外,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新的规定,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同时适用特别规定。
含义:法律全球化是指全世界在一个单一的法律规则下生活的程度;表现:随着人类公共交往的场域日益超越国家的边界,法律全球化亦成为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态势。
尽管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范式和法律治理结构在全球化过程中占尽先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话语霸权,但法律的文化属性决定了法律全球化并不应当是法律的西方化。
哈贝马斯把其对话理论作为解决文化冲突的基本方式,这对于如何推进法律全球化极具参考价值。
对话,亦应当做为法律全球化的路径倚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