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应该是大建筑业,即国际公认的建筑业概念,而不应局限于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装。
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表述,建筑业是从事工程建设的总称,包括土木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业,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