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基本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条件:
1.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有如下特点:(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写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
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
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
4.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
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