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让人无权处分;
3.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
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
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
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设立,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并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的约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1.第三人称从旁观者的视角,客观的描述事实,使文章更直白,更真实,更具有说服力。
2.有广阔的选材范围,作者可以灵活的选择最典型的事例开展文章的叙述,使文章更加流畅,不矫情。
如《谁是最可爱的人》 中,通过“松骨峰战斗”“火中救小孩” “防空洞谈话”三个事例,分别从侧面体现出革命英雄主义,国际主义,革命乐观主义精神。
从而立体全面的展现主题。
3.和读者同时作为旁观者,拉近与读者的距离,产生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