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扣百分之五,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如下: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