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的,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实现对增值税纳税人税源监控的增值税管理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服务单位,是指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以及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为使用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使用单位能够正确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
税负率等于当期应纳增值税除以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当期应纳增值税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税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使用的首要指标,也是最基本的指标,税负计算的是否准确将对整个评估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计算年度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主要涉及两个指标,一个是本期应纳税额,另一个是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资料很容易找到,但是在一个年度内一般纳税人究竟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不是企业一个账户能够直接或者全面地反映出来的,得靠手工重新计算才能得到。
增值税税负率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税收负担的大小。
从国家宏观调控角度讲,只有相对合理的税负才能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从纳税监管角度讲,在名义税率和税收政策一定情况下,实际税负过低,则有可能存在偷漏税问题,会引起税务监管部门的注意;从企业来讲,如果实际税负较高,企业也应该查明原因,加强纳税核算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