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级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2、B级动火作业: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3、C级动火作业: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安全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第一,做到“三不动火”,即:
1.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
2.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
3.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第二,做到“十不焊割”,即:
1.无电气焊操作证;
3.不了解周围情况;
4.盛装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未进行清洗、通风,检测达不到要求;
5.压力容器未采取泄压措施;
6.动火处所可燃物未清除干净;
7.与动火点相连的管道、阀门或相邻层孔洞未采取封堵隔断安全措施;
8.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处理或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
9.与其他作业相抵触时;
10.明知有危险且影响外单位安全时,不准进行电气焊作业。
动火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可分为三级:一、1级动火: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二、2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三、3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审批权限及手续:一、1级动火、2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二、3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