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考生可在成绩公布10日内,向考区所在地的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复核范围为漏登分、错累分,漏评阅试题试卷,查卷需须符合规定,凡涉及评阅宽严尺度问题的一律不予复查。
复查申请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交,不可代办。
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将申请复核成绩考生的信息报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将查核结果反馈至各个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