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企业年金是企业在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后,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属于企业提供的一种额外的福利,一般是由企业与年金公司,大多数为保险公司,根据年金的规模商定缴费比例,无须个人缴费。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旧准则中专门强调固定资产的价值较高,对于生产经营用没做说明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而对于非生产经营用则规定2000元以上。
但新准则中没有说明固定资产的价值问题。
主要原因在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差异较大,如作出量化标准可能导致资产计价不实。
故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价值量的标准,并保持一惯性。
一、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固定资产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二、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
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新《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