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
2.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审批程序:
1.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条件,医疗保健机构对拟申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同时提供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执业医师资格等证件及复印件。
2.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颁证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向申请人员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进行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 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